中盐化工: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进行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
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
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
决策。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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