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药品检查体制机制。构建国家、省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强化检查机构建设,明确检查事权划分,落实检查要求,完善检查工作协调机制。
2、落实检查员配置。合理确定队伍规模,规范检查员编制管理,创新检查员管理机制,多渠道充实检查员队伍。
3、加强检查员队伍管理。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与职级升降机制。
4、不断提升检查员能力素质。强化检查员业务培训,鼓励检查员提升能力水平,创新高素质检查员培养模式。
5、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建立检查员薪酬待遇保障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有关事宜。
1、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与已登记原辅包进行关联,药品制剂获得批准时,即表明其关联的原辅包通过了技术审评,登记平台标识为“A”;未通过技术审评或尚未与制剂注册进行关联的标识为“I”。
2、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原料药登记人登记后,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通过审评审批的登记状态标识为“A”,未通过审评审批的标识为“I”。审评审批时限和要求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原料药标识为“A”的,表明原料药已通过审评审批。原料药登记人可以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标签等,用于办理GMP检查、进口通关等。
4、标识为“A”的原料药发生技术变更的,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原料药的其他变更、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应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中汇总。
1、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国校外线上培训及机构的备案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国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
2、实施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重点是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备案审查流程是: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3、开展排查整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网信、电信、公安、广电、“扫黄打非”等部门制订排查方案;排查监管的重点是内容健康、时长适宜、师资合格、信息安全、经营规范等方面情况;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4、健全监管机制。强化综合治理,探索“互联网+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技术手段,建设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明确教育、网信、电信、公安、广电、“扫黄打非”等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黑白名单,及时更新,实现动态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促进形成示范引领效应,推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的主要目标是,推动试点地区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服务质量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家政企业,加强家政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家政人才培训体系,实现试点地区家政服务实训能力全覆盖。促进家政服务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1、要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2、要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3、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4、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