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司法部网站发布,距离2019年9月30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仅半月余。
近几年来,受国家环保政策影响,全国各地的环境治理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环保督察持续高压态势。传统化工行业首当其中,各地医药原料药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受一定的影响:环京区域“2+26城市”的蓝天保卫战,影响了整个京津冀鲁豫的圈子;盐城爆炸后,江苏对于压缩化工园区、减少公司数的工作也提上了日程,整个江浙沪区域的产业也必将整合……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环保措施,改造无望的原料药企业被迫淘汰出局,扔抱有希望的企业为维持运营,按各种要求做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工作,甚至新建工厂。新建工厂的投入不可谓小,据我了解,部分两三年前开始新建的原料药厂,到今年建设预算都快要翻倍了。
作为一家地处“2+26城市”的中小规模制药企业,我们的原料药车间主要供自有制剂使用,也没靠原料药赚过钱,不出意外的话,原料药车间还是要被淘汰掉了。对公司领导来说,原料药车间就像鸡肋一样,公司没靠原料药赚过钱,还得成天提心吊胆,既怕安全出问题又怕环保出问题,没有了倒也省心,也没有啥心思、也没有钱、也没时间去新建原料药厂;但没有了原料药车间,一方面自有制剂品种受影响,另一方面研发品种注册申报的生产基地都没有了。为了保住自家的制剂品种,领导们早早地就想着搭上MAH的政策,把现有的原料药品种委托给有资质的原料药企业,原料药供货有保障了,制剂品种保住了,安全环保风险甩出去了,关键是原料药的所有权还在自己手里,多么美好的一件事!
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里的“原料药一般不得委托生产”,孤零零的一句话,没有一点解释!又让原料药的发展趋势变得扑朔迷离……
现在,我们或许只能期待政策的进一步明晰了,针对这条内容,后续的变化会怎么样呢?还请各位老师们提供下思路,我的几种猜测是:
情形A. 后续文件把这条内容去掉,原料药仍可以参照制剂MAH制度,进行委托生产;
情形B. 此条内容依然生效,考虑到原料药生产周期长、操作工艺各异、工艺变异性强、生产设备多样、生产的全部过程质量风险高、安全环保风险大,要求原料药生产企业一定作为原料药法律责任的单一主体,即原料药的持有人必须是生产企业自身。
B1:已有批准文号或备案平台已通过技术审评的,如原生产场地不能继续生产,且不适用于场地变更申请的,通过技术转移手段,简化变更流程,使新的持有人获得原料药权属,包括新的备案号、备案资料,并提供新场地的验证数据、稳定性数据、场地主文件等。
B2:已备案尚未通过技术审评的,按简化流程,变更持有人,新的持有人提供其生产场地的验证数据、稳定性数据、场地主文件等,后续审评直接审评新持有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