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优化仿制药的流程、一致性评价工作等政策,鼓励国内优质仿制药企业,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5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四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名单,至此,通过一致性评价已有41品规。其中,属于289基药目录的有12个。
仿制药是相对于原创药而言的一类基于仿制于原研药的药品,其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即指与商品名药在剂量、安全性和效力(不管如何服用)、质量、作用以及适应症上相同的一种仿制品。在医药发达国家,这两种药是并存的,一般人也对两种药物有较清晰的认识,在选择则和使用上,药剂师扮演了重要角色。
仿制药之所以流行和普及,主要与仿制药与原研药在价格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有关,因为一个原研药的研制周期很长和研发投入风险非常巨大。
各国对创新的原研药都是提供大力支持、鼓励和保护的,常见的措施就是给予原研药专利保护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时间。如化学类的创新性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期一般会在20年左右,而生物类创新性的原研药物的专利保护期更长,一般将在25年以上,这会极大保护药品研发创新者和企业投入的动力,也是人类在与疾病的斗争中,战胜疾病的力量源泉。但创新药一旦过了保护期,其他几个国家和地区即可生产类似的药品,即生产仿制药。
就化学药品而言,由于仿制药主要是复制了原研发药的主要成份的分子结构,而原研发药中其他成份的添加与仿制药不同,由此两者有疗效差异。也就是说仿制药在其成份中常含不同添加剂及内在成份物质,这是有别于原研发药厂的药物的。
与原研药比较,仿制药的生物利用度一般只有原研发产品利用度的80%左右,有+/-20%的差异,所以二者难以具有生物等效性,对此,在药物的使用上往往加以区别。在国外,药剂师会对医生所定的处方向患者提供合理选择的建议。美国家庭医师学会就出台过《仿制药白皮书》,客观分析过仿制药使用的问题,认为而且对于危急患者、危急时所需的药物、危急疾病,仿制药品是不可作强迫性的替换的,在急救病人时需要尽可能使用原研药的,他们都以为仿制药品替换原研发药的许可性很有限的。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仿制药是能够保障国民获得药品可及性的重要方法,也是一个国家的制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一些人口大国,如印度、中国、巴西等都是生产仿制药为主的大国。
但是,为保障仿制药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对本国制药产业健康发展,各国尽管都积极鼓励原研药的创新研发,但因为能力和风险的原因,往往走的却是鼓励和完善仿制药生产和强化管理的路径。在我国,仿制药的分类和管理越来越严格。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从医保角度看,由于原研药一般主要是进口药品,进入国内市场首先要取得许可证,并且还要交纳关税、运费等,加上研制成本投入巨大。所以,与原研药相比较,价格是仿制药的长处。
随着技术的进步,仿制药的质量也在逐步的提升,在临床上仿制药与原研药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这样有助于节约社会的医药费用。就医保基金的财务平衡而言,是鼓励使用仿制药的。但是由于仿制药本身的不足,在药物安全有效的使用上,对药物进行一致性评价不仅对于药物安全性和有效使用,也对药物的参考定价具备极其重大的对比意义,因而,药物的一致性评价就显得很重要,已成为医保政策予以高度关注的目标。
基于以上特征,以及医保制度政策的发展,以及医保经办管理的要求,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是先决的前提,所以,关于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成为健康制度、保险政策和医疗发展的重点。如我国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能够一致,在临床上与原研药可以相互替代,这样有助于节约社会的医药费用。后者正是回应医保基金的支付限制,要求更加有效地发挥医保基金作用的政策选择,在这种政策选择中,严格、规范和科学的仿制药质量的一致性评价管理,不仅保障药品使用的安全与有效,也是获得科学、合理的仿制药定价的证据,促进仿制药生产竞争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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