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销售假的刑事案件在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4名被告人将整个法庭被告席挤得满满当当。这14人有的是夫妻、有的是堂兄弟、有的是叔侄,分成了上下好几层,形成了一条专门贩卖假药的黑色利益链条。
这14名被告形成的利益链中,处于中间环节的是男子杜某。杜某来自江西九江,初中文化,2014年来常州打工。他既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又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在武进礼嘉一处简陋的出租房内,非法开了一家牙科诊所,开展拔牙、补牙、镶牙等业务。
在给人治疗牙齿过程中,要使用,杜某觉得正规药品成本高、获利少,就想寻找新的药品替代,于是在牙科器材的微信群中求购。
当时,在上海做微商的张某夫妇从中看到了商机。张某夫妇是河南人,主要是通过网络销售医用牙科辅助材料。
尽管没有一点合法资质,去年11月底,张某还是通过微信联系到了上家田某,以每盒160元的单价,花9600元购买了3箱60盒品英文版“斯康杜尼”,而这种品没有经过批准进口。
张某夫妇通过微信联系,再加价各自将品“斯康杜尼”倒卖给下家杜某等人,并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发货。那时,杜某的堂兄弟杜某文以及老乡詹某等人,都分别在我市武进区、钟楼区、天宁区等地非法经营牙科诊所。他们闻讯也纷纷向张某夫妇购买,并用于患者治疗。
因为销量好、来钱快,张某夫妇后来又从其他上线盒“斯康杜尼”,倒卖给下家获利。
就在张某夫妇想发大财时,去年7月,武进卫生监督部门在查处杜某等人非法行医时,发现了这些人涉嫌使用假,便移交给警方。民警实施了专项抓捕,先后赶赴上海、广东等地将涉案的14人全数抓获。后经过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定,这些未经过批准进口的品注射液都是假药。
法庭审理认为,张某夫妇等1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000元到2万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今年48岁的李某毕业于一家中医学院,曾在农村做了很多年的“赤脚医生”,打针对他来说是小菜一碟。
10年前,李某开始从事美容仪器销售工作,还经常去一些公众场合讲授美容知识,更不可思议的是人称他为“李教授”。在销售美容仪器时,会打针成了他做生意的先天优势,不少美容机构在采购器械的同时,让李某帮忙打打美容针。
2016年,李某因为做生意认识了经营美容工作室的汤某和刘某(均另案已处理),在一次组装美容仪器时,汤某拿了美容针要李某帮客人注射,李某当时虽然观察到美容针包装上全是英文标注,又没有国药准字,担心有安全风险隐患,但是禁不住汤某的劝说,就答应了汤某的要求。
根据双方协议,李某每为顾客注射一次玻尿酸,会收到500元或者药品售价30%的好处费。
经法院查明,2016年8月至9月间,李某承认在明知“Neuramis”(翻译名:纽拉美斯玻尿酸)是汤某利用微信朋友圈购买的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的情况下,伙同汤某、刘某在后者经营的美容工作室内,通过注射的方式,先后4次向高某等人销售纽拉。
2016年11月30日,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涉案的美容工作室内查获并扣押玻尿酸、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物。经常州市食品药监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随后,李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审查起诉。
金坛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伙同汤某、刘某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属共同犯罪。涉案假药都是注射剂药品,对李某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李某坦白、自愿认罪、能够预缴罚金等情节,对其可宣告缓刑。
法院最后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我国《药监管理法》对假药作了认定,明确规定两种为假药,一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此外,还规定6种情况按假药论处,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除此以外还有变质的、被污染的以及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这两起案件中,无论是张某等人卖的品,还是李某等人卖的美容产品,都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当以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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