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执法人员对某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生产药品情况做检查,经发现该公司生产土霉素胶囊所使用的原料药土霉素(生产厂商:甘肃祁连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62020156)
一、甘肃祁连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药品GMP证书》证明购进的原料药土霉素,生产厂商为甘肃祁连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药品生产资质。
二、原料药土霉素有《药品注册批件》及《检验报告书》证明公司购进的土霉素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62020156,系药品的事实。
三、扬州B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营业范围无药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药品资质的事实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该公司从扬州B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而扬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药品资质。显然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一、学法不透 近年来,有不少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但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对原料的把控、生产的全部过程等方面,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思想上认为是出口品种,不在国内销售,结果违法,教训深刻。
二、把关不严 药品生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做,对原辅料合法合规性进行判断,有的企业在取得GMP证书后,就放松要求,导致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三、举一反三 药品是特殊产品,其质量关系人的生命和健康,无论国内或国外销售使用。药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规范要求,所以必须完全执行到位,来不得半点疏漏,否则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