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胶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定书〕
【案情摘要】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定合资合同,约好建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供给产品配方、工艺技能、商标和后续改进技能。两边曾约好,红牛公司产品运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财物。经查,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这以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定多份商标答应运用合同,红牛公司付出了答应运用费。尔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很多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承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付出广告宣扬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定驳回红牛公司的悉数诉讼恳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以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法。判别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检查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就权属改变、有效期、运用性质等做出了清晰约好,并依据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及实践实行状况归纳判别。在答应运用联系中,被答应人运用并宣扬商标,或维护被答应运用商标名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取得商标权的现实根底。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本案是当事人系列胶葛中的中心争议。本案判定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答应运用的法令边界,裁判规矩对同类案子具有演示含义,释放出相等维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活跃信号,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展开,助力改进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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