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搭档广告违法 北京工商局被诉不作为

发布时间: 2024-02-18 23:40:18 |   作者: 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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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赵先生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行政诉讼案子。

  原告赵先生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份前看到中央电视台播映的“黄金搭档”广告,称“黄金搭档送孩子,个子长高不伤风;黄金搭档送女士,面色光润有光泽”后,原告购买了一盒该产品。2006年5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称该广告的内容多处被篡改,误导了顾客,并禁播该产品的一切广告。原告于同年6月向被告书面告发中央电视台播映虚伪广告的状况,9月份被告书面回复原告,称已对中央电视台“责令改正”,但并未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

  原告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的处理并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而至少应该没收广告费用。被告在对原告的告发中,避实就虚,未依法行政,归于行政不作为。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判定被告依法实行法定责任,对原告告发中央电视台播映的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