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保健行业证券,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追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投资范围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别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8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别的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证券市场以及医药
保健行业的发展的新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
主要投资策略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
风险水平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
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资策略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投资于医药保健行业证券。因此,本基金受
股票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保健
行业证券,因此本基金在获取医药保健行业证券投资收益的同时,须承受证券波动带来的
行业风险。当医疗保健行业证券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
率*4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为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进而影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
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幅度的提升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会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公开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有几率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能够准确的通过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允许超出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真实的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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